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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2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金玉英与嵊州市国会餐饮娱乐会所、陈小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英,嵊州市国会餐饮娱乐会所,陈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331-4号申请执行人:金玉英。被执行人:嵊州市国会餐饮娱乐会所,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营者:陈小霞。被执行人:陈小霞。申请执行人金玉英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国会餐饮娱乐会所、陈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国会餐饮娱乐会所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设备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嵊州市国会餐饮娱乐会所系字号为330683601019472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陈小霞,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依法追加第三人陈小霞为本案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霞所有的位于嵊州市三江东街120号三单元605室的房产,并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小霞送达了拍卖裁定书和腾退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自动腾空房屋,故暂无法进行司法处置程序,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小霞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于2016年3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金玉英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预告通知书,要求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执行人金玉英至今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2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