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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费江龙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江龙,马志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1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费江龙,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太原第二热电厂职工,住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北街**号**号楼*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平,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太原第二热电厂职工,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二电厂前街*号楼**号。上诉人费江龙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费江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李国虎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贺子芸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5日。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参加人:审判长杨瑞青,审判员李国虎、董超格。记录人:书记员贺子芸评议记录:费江龙与被上诉人马志平不当得利纠纷。李(案情介绍略):上诉人费江龙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按上诉人费江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董:本案按上诉人费江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杨:本案按上诉人费江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评议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费江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