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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闫某与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531号原告闫某,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贾剑英,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翦某,女,1987年3月2日生,维吾尔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在本院未向被告翦某送达应诉通知书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小芳审 判 员  马军平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