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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高明东、王红杰与莫日更、巧格吉拉、刘福林、杨三旺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明东,王红杰,莫日更,巧格吉拉,刘福林,杨三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明东,男,住河北省滦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红杰,女,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徐亚枫(系王红杰丈夫),男,住河北省承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莫日更,男,住内蒙古巴彦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巧格吉拉,男,住内蒙古巴彦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福林,男,住河北省隆化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三旺,男,住内蒙古包头市。再审申请人高明东、王红杰因与被申请人莫日更、巧格吉拉、刘福林、杨三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承民终字第0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明东、王红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郑久敬审 判 员  任志成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