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全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全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克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会军、田君,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辉委托代理人魏忠,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芳,董事长上诉人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全辉、第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全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忠、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会军到庭参加诉讼。经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元退还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卓 玛审判员 付元泰审判员 纳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媛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