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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沈爱年与洪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爱年,洪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民终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爱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宏伟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涛。上诉人沈爱年因与被上诉人洪湖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爱年一审诉称:2011年3月2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商业物业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为2011年3月23日至2014年3月22日,第一年按总房款的6%支付利益,第二年按总房款的7%支付利益,第三年按总房款的8%支付利���。支付方式:第一年以半年为期支付,在合同年度第一个月的25日至30日和第七个月的25日至30日支付;第二年、第三年在各年合同年度第一个月的25日至30日支付。违约责任为:一方终止合同按房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益,共欠3000元。2012年2月16日金安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单方解除合同,按合同的约定,金安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28000元。请求:1、判令金安公司立即支付依合同应支付的房屋租金共计3000元;2、判令金安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依法应支付的违约金128000元;3、判令金安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金安公司一审辩称,本案我们于2013年12月13日已经达成协议,喔公司支付租金及补偿金合计35000元结清纠纷,并已实际履行。对沈爱年的起诉,法院应予驳回。一审法院查明,双方于2011年3月23日签订一份《商业物业委托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沈爱年将其所拥有的位于洪湖市宏伟南路27号洪湖宝安商业广场1216号商铺委托金安公司进行招租或自营等经营管理活动,委托期间为2011年3月23日至2014年4月23日。金安公司向沈爱年支付收益金,收益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31日开始计租,第一年收益金为总房款的6%,以半年为期支付,在合同年度第一个月与第七个月的25日-30日支付。第二年收益金为总房款的7%,第三年收益金为总房款的8%,于每合同年度第一个月的25日-30日支付。任何一方终止或中止委托事项或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房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因之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亦由违约方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金安公司因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于2012年2月16日发出关于解除《商业物业委托经营合同》的通知,表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物业委托经营合同》。另查,双方因《商业物业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1、经结算租金加上金安公司补偿两个月租金合计38585元,双方同意由金安公司支付现金35000元解决上述纠纷;2、自2012年2月23日起,沈爱年所拥有的宝安广场1216商铺,由沈爱年自行经营。协议签订后金安公司给付了沈爱年3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已就涉案纠纷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沈爱年称该协议系强迫的,认为其无效,但却未能举证证明,不予支持。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金安公司依据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沈爱年就此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金安公司履行给付赔偿义务,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沈爱年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沈爱年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们签订的协议是38585元,金安公司只支付35000元,剩下的3585元被强行被勒索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金安公司二审未到庭答辩。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协议约定,经结算租金加上金安公司补偿两个月租金合计38585元,双方同意由金安公司支付现金35000元解决上述纠纷,该协议已经明确了赔偿金额为35000元,上诉人沈爱年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爱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时中审判员  韩秀士审判员  谢成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