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9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马翠红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09刑初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翠红,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贾某甲,务工。指定辩护人刘高洁,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翠红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真华、代理检察员胡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翠红及其法定代理人贾某甲、指定辩护人刘高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翠红与应城市长江埠办事处居民贾某甲于2001年同居生活,2013年领取结婚证。因家庭琐事,马翠红与其家人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6月14日,马翠红产生了厌世自杀的念头。同年6月15日下午1时许,贾某甲外出办事离开位于应城市长江埠办事处铁道二巷203号的家时,嘱咐马翠红将菜园里的菜摘了,然后照顾其父亲贾某丙(殁年81岁)、母亲龚某(殁年80岁)睡午觉。当日下午2时许,马翠红在摘菜时与其公婆龚某发生了言语冲突,后马翠红在照顾龚某上床睡觉时又与贾某丙、龚某发生口角。马翠红心生不满,产生杀死贾某丙、龚某后自杀的念头。马翠红随即到自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来到一楼贾某丙、龚某二人睡觉的床前,持刀先后朝贾某丙、龚某的颈部、头部等处猛力砍杀、切割,致贾某丙、龚某当场死亡。接着,马翠红躺到二楼自己卧室的床上,持菜刀切割左手手腕并吞食了安眠药。经法医鉴定,死者贾某丙符合生前被锐器切割颈部,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死者龚某符合生前被锐器切割颈部,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马翠红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菜刀、拖鞋、衣服等,现场照片,宣读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生物物证意见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翠红因家庭琐事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翠红在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翠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平时是孝敬公公、公婆的,只是案发当时受到公公、发作控制不住情绪导致杀人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马翠红患有,属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马翠红主观恶性较轻,行为动机属激情犯罪,悔罪态度好,主动坦白罪过,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翠红与应城市长江埠办事处居民贾某甲于2001年同居生活,2013年领取结婚证。因家庭琐事,马翠红与其家人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6月14日,马翠红产生了厌世自杀的念头。同年6月15日下午1时许,贾某甲外出办事离开位于应城市长江埠办事处铁道二巷203号的家时,嘱咐马翠红将菜园里的菜摘了,然后照顾其父亲贾某丙(殁年81岁)、母亲龚某(殁年80岁)睡午觉。当日下午2时许,马翠红在摘菜时与其公婆龚某发生了言语冲突,后马翠红在照顾龚某上床睡觉时又与贾某丙、龚某发生口角,马翠红精神受到刺激后心生不满,产生杀死贾某丙、龚某后自杀的念头。随即,马翠红到自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来到一楼贾某丙、龚某二人睡觉的床前,持刀先后朝贾某丙、龚某的颈部、头部等处猛力砍杀、切割,致贾某丙、龚某当场死亡。接着,马翠红到二楼自己卧室躺到床上,持菜刀切割自己的左手手腕并吞食了安眠药。后送医院抢救获救。经法医鉴定,死者贾某丙符合生前被锐器切割颈部,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死者龚某符合生前被锐器切割颈部,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马翠红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贾某甲的证言。证实今天(即2015年6月15日)中午12点钟左右,我回家时我妻子马翠红已经吃过饭了,午饭是我妻子做的,没有吃饭,也没有吃饭。我吃过午饭后就继续出门开麻木了,出门时我父亲因为中风的原因躺在卧室的床上,我母亲坐在堂屋的一个木凳子上发呆,临出门时我交待我妻子把大门口菜园里的汗菜摘了,嘱咐她母亲坐在堂屋里,让她看着点,如果母亲去睡觉了就把家里的大门锁了,说完后我妻子就去摘菜了,之后我就出门跑麻木了。下午3点钟的样子,我把麻木开回了家,在门口将麻木停好后看见家里的大门锁着(南边的大门总是锁着,进出都是走西边的大门,以下所说的大门都是指西边的大门),我拿钥匙把外面的铁门打开后进屋,我喊我父亲没有人应声,我就往进门左手边父母亲睡的卧室里面走,卧室的门是开着的,进卧室后看见我父亲和母亲都躺在床上,父亲睡在床的外面头朝西,母亲睡在床的里面头朝东,我走近一看发现父母睡的床上都是血,床边的地上也有血,床边的木踏板上也有很多血,我仔细看母亲时发现她的脖子那里被割开了一个很长的口子,脖子到胸口处全都是血,有些血还没有凝固,看起来已经是死了。我看父亲时,也是一动不动看起来像是死了。我当时都懵了就赶紧喊我妻子马翠红,喊了几声没人回答,就跑到二楼找,看见她平躺着睡在卧室的床上,身上的衣服是完好的,上身穿一件淡粉色的纱质T恤,下身穿一件黑色弹力九分裤,脚上没有穿袜子和鞋子,我再仔细看时发现妻子的两只胳膊张开着,手心向上,左手手腕处有一个很明显被割开的伤口,伤口处有血迹但是没有流血了,长度有3到4厘米,深度有1厘米左右。当时在马翠红的右手边放一卷钱(用橡皮筋匝着,在钱的当中还有二张银行卡,一张是建设银行卡,另一张是邮政储蓄卡),现金有伍佰多元。我上前把我妻子的手腕处按着然后朝她的脸部拍,拍的时候我不停地问“父亲和母亲都被杀死了,这是怎么回事啊?你的手怎么成了这个样子?”但妻子没有任何反应,我当时就站在卧室里大声喊“杀人了,救命啊”,喊的过程中我看见妻子的眼睛动了一下微微睁开了,只说了句“我吃了一瓶安眠药,我活着没什么意思了”。我就拿出手机打110、120,打完电话后我把妻子从床上背起来背到了一楼的堂屋。我当时抱马翠红下楼时,把钱和卡拿在手里了。下楼后听到我喊救命的邻居都赶到了我家里跟我帮忙,我用毛巾把妻子的手腕处包裹着等120来。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警察赶到,把我家里封锁了准备开展调查,我妻子转到了应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我家大门外面的铁门是那种比较老的铁栅子门,可以收缩的,是挂锁,这种锁一旦锁上要进出的人必须要用钥匙打开,我家用这种铁门和锁也是因为我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总喜欢往外面跑,平时我也是嘱咐妻子如果她要去睡觉的话就把铁门锁上,这样我母亲就不能出门了,因为我母亲没有铁门的钥匙,我父亲中风躺在床上也不可能开门。我母亲今年3月份患上老年痴呆症,总会做些不正常的事情,只要是有人去阻止的话她就骂人,我妻子因为平时总在照顾我母亲被骂的次数比我们都多。最近一段时间,我妻子被我母亲骂的时候还还过嘴。我觉得我家里人从来不与外人发生矛盾,外人杀害我父母的可能性很小,如果是图财杀人的话,我家里也没有任何翻动的痕迹,再加上今天我回家的时候家里的几个门都是锁着的,外人不可能进入我家,如果有人要强行进去的话周围的人肯定会发觉。我家唯一的矛盾就是我们几个兄弟之间为父母的赡养问题有矛盾,我的几个哥哥就是对我有想法,他们要杀的话也会杀我不会去杀我们的父母,我怀疑我父母是被我妻子马翠红杀死的,我只是想不通妻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要将我父母都杀死。今天我在殡仪馆时,我妹妹贾桂桃告诉我,说我女儿贾驰凤跟她们说,我父母被害的前一天晚上,马翠红把钱和卡要给我女儿,当时我女儿不要这些东西,马翠红当时还说不要的话,以后会后悔的。这样的做法像是她在安排后事一样,所以我更加肯定应该是我妻子马翠红下手杀的我父母。2014年6月至9月份期间,康复医院住过一段时间的院,后来情况好转之后就出院了,目前在家里一直在用药物治疗,每天都在吃精神方面的药物,我知道的有奋乃静片、盐酸苯海素片、利培酮口腔崩解片。最近几天,我妻子说反常的话就是有两个事情,一个是昨天晚上十点多钟,我回家的时候看见我妻子还没睡着,平时她到了晚上九点钟之前就睡着了,我还问过她怎么还不睡,她说她也不知道为什么睡不着,另一个就是前天还是昨天早上的时候,我妻子突然跟我说她想回汉川一趟,我问她回去干什么,她说要回去拿衣服和包。我怀疑她在汉川城区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她从没跟我说过。她平时使用的是一部银色和蓝色相间的直板手机,杂牌子,手机号码是1828182。今天下午我把妻子从楼上背下来的时候看见她的手机就放在二楼的卧室里。还证实,我与马翠红是2001年在一起的,当时没有拿结婚证,租住在马翠红娘家,2002年8月份我女儿出生。2004年9月9日我们一家人到青海省西宁市王家庄卖衣服,2007年我将我妹妹贾桂桃带到西宁把一个门面转给她经营后,马翠红开始跟我和我妹妹闹矛盾。2011年6月份,我父母到了西宁和我们在一起,马翠红老是和我扯皮。到了2011年8月份,我父母当着市场上很多人说了马翠红,马翠红就把店子内的东西都砸了,还割腕。到了2013年上半年,为了在西宁买房还贷款,我和马翠红拿了结婚证,我父母及家人都反对我们拿结婚证,所以马翠红与我父母之间的矛盾加深了。到了2014年4月份,马翠红有一次还把煤气罐点燃了,我把她送到西宁医院一检查才晓得她得了精神分裂症,这时候我父亲也瘫倒在床上,我们一家人回到了应城长江埠。2014年5月份,我再一次把马翠红送到了她娘家。期间,医院去治了的。2014年腊月十五,马翠红说她现在好了些,就回了长江埠。回来后,马翠红的表现跟原先截然相反,再也没有和我父母扯皮了,她也比较听话。2、证人贾某乙的证言。证实今天(即2015年6月15日)中午11:45我放学回家后,看到奶奶坐在一楼客厅里,爷爷躺在一楼房间的床上,妈妈在二楼的房间边看电视边吃饭。我在一楼的厨房吃过午饭,在12:15就从家里出门到学校。在昨天晚上8点多钟,我在二楼我的房间睡觉时,妈妈马翠红来到房间问我:“会不会取钱?”我说“我没有取过,听说还要密码么事的,我不会取。”马翠红就出去了,过了几分钟,她又来到我房里,手上拿一沓钱对我说:“你把这钱拿着,过些时你要用的,到时候你上学、上高中都用得着的,钱里面还有张卡,你用后还上去,你爸爸总不能老管你。”我不要,马翠红就一直对我说:“你拿着,你不拿会后悔的。”但我没有拿,马翠红就一直重复着在我旁边说这些话,大概有半个小时,后马翠红听到我爸爸的摩托车声音回来了,她就拿着钱出去了。还证实,我妈妈的拖鞋是一双蓝色的,约40码。3、证人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5日,我在大普村卫生室旁边的牌场抹牌,抹到下午2点30分左右,我们突然听到龚某大声喊“救命!救命!哎!哎!”因为龚某有老年痴呆症,平时在大街上老是乱喊,所以一听到声音,我们就晓得是龚某在喊。我先是一个人走到了马路对面龚某房间的窗口,往里面看,看到贾某丙的儿媳妇站在床档头面部朝西,也就是面朝窗户外,所以我看清了面像是贾五毛(即贾某甲,下同)的媳妇。当时贾五毛的媳妇手中拿着一个白东西在擦拭什么东西,我再往床上一看,看到了贾某丙躺在床上,笔直、头朝西,但只能看到贾某丙的脚,看不到上身。因为龚某块头比较小,没注意到。我看了一下后,龚某也没再做声,我以为没有什么事,就回牌场了,接着王某又去看了一下。我只注意到贾五毛媳妇上身穿的是一件浅红色短袖子衣服。当时贾某丙家的大门都锁着,我特意看了的,他家平时只要是贾五毛出去跑麻木,都会把门锁上。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5日12点左右,我到老普家卫生院隔壁的一家牌场玩,这家牌即贾某丙)家是大门对大门,中间隔着一条马路。我看见贾爹爹的儿媳妇一个人正在她家门口花坛种的菜园里面摘汗菜,当时看她摘完了,心想:“这暂(时)饭都吃完了,还摘汗菜搞么事”。正准备去问哈她的,但她提着汗菜进了大门,接着把大门关上了。我就坐在对面和叫危某的叙家常,看别人抹牌玩。玩到下午2点钟左右时,我和危某及在旁边抹牌的10余人都听见贾爹爹家里传出他婆婆的喊叫声,声音喊得很大“救命啰,好疼啰,哎哟,哎哟。”我和危某听见后说:“怎么今天喊得好吓人,去看哈有么事。”说着我就朝对面贾爹爹家走去,危某跟在后面。走到贾爹爹大门旁的窗户时,我看见窗户开着,但拉着一层布窗帘,我把窗帘扒了一下往里面看,屋里没有开灯,黑通通的,我没有看见么东西,也没有听见么声音就又回到牌场去了。5、证人普某甲的证言。证实今天(2015年6月15日)下午3点多钟,我在大普村卫生室旁边的牌场大门口坐着,看到贾五毛开麻木回来,把麻木一停,将靠大路的铁栅子门锁打开进屋了,我们就听到贾五毛大声喊:“绰了拐,绰了拐……”,这时牌场的老板老万对我说:“五毛说绰了拐,你们是一个湾的,你去看一下”,我听老万这样说,我就一个人过了马路,到了五毛家。这时,五毛就上了楼,我转身到了贾某丙的房间,在一楼北面的房间,在房门口往里一看,看到贾某丙、龚某二个睡在床上,贾某丙的上身赤裸,肚子上有很多血,头朝西仰面躺在床上。龚某的脖子上有血,头朝东仰面躺在床上,二人一动不动。我一看到这个情况,赶紧出了房门,这个时候贾五毛也着他媳妇马翠红下了楼,贾五毛大声问马翠红“怎么回事,你说噻。”但马翠红只是睁着眼睛不作声。接着贾五毛让我把铁栅栏里面的木门打开,我打开后,贾五毛把马翠红抱着坐到了外面堂屋的椅子上,贾五毛一只手把他媳妇的手腕(哪个手腕不记得)捏着,另一只手打120,这时我才注意到他媳妇的一个手腕处在流血,有一个大口子。还证实,马翠红精神上有问题,很少出门,很少跟人说话,有时自言自语,跟她说话有时也文不对题。6、证人杨某的证言。综合症做过手术,身体一直不好。龚某患有老年痴呆症,经常无缘无故骂人。马翠红不怎么说话,以前离婚受过刺激,听说神经有点问题。今天(2015年6月15日)我在家里看电视,后来听到贾某甲大声喊叫,我出门看到贾某甲捏着他媳妇的手腕。证人普某乙、罗某的证言,印证了该事实。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2015年6月15日16时34分至2015年6月16日16时34分,应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技术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位于应城市长江埠大普村铁道二巷203号进行现场勘查:房屋西侧为大普村街道。房屋南侧有大门,门安有铁制拉闸门,呈关闭状,拉闸门上锁有挂锁。房屋的西墙开有门,为三开木门,门外安有铁制拉闸门,门呈开启状。从西门进为一间门厅,门厅靠北墙有两把椅子,椅子前地面有一滩血。门厅的北墙有门洞,穿过门洞为老人卧室。老人卧室进门地面有血迹。靠北墙有床,床呈东西向摆放。床前有脚踏,脚踏上有一双布鞋,布鞋东侧有一赤足血足迹。床上有两具尸体。其中男性尸体位于床的外侧,头西脚东,男性尸体右侧有一双绿色拖鞋,鞋上有血迹。床内侧有一女性尸体,尸体头东脚西,尸体旁边蚊帐上有血迹。卧室的北墙东侧开有门,门呈关闭状,门的北侧为厨房。厨房的北墙有窗户和门,门外安有铁制拉闸门,门呈关闭状。……楼梯的北侧为卫生间。楼梯地面有点滴血迹。上楼梯南侧墙壁边上有血迹。上二楼楼梯平台上有血迹。楼梯平台的北侧有卫生间,西侧有两间房。主卧室南侧床头柜上放有二个箱子,箱子上有一把菜刀,菜刀刀锋上有血迹,该床头柜前有一垃圾桶,桶内有血迹。床单边缘有血迹。床的北侧有一方桌,桌上有几个药瓶,水杯。次卧西墙有窗户和门,门窗呈关闭状。三楼楼梯平台的西侧有一间空房。房屋西墙有窗户,窗户呈关闭状,房屋北墙有窗户和门,呈关闭状。从三楼往楼顶,楼顶北墙有门,内侧为木门,门呈开启状,外侧为防盗门,呈关闭状,门上插有钥匙。勘查现场制作平面示意图2张及现场照片在卷予以证实。三、提取笔录2015年6月15日19时20分至19时50分,公安侦查人员及技术员到应城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在医生潘大露的见证下,对马翠红的衣物提取装入物证袋(红色短袖上衣,黑色长裤),并对马翠红左、右手、左、右脚的血痕10处进行了提取装入物证袋。提取过程由侦查员拍照予以固定,并制作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在卷予以证实。四、鉴定意见1、司法鉴定所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孝感精鉴所(2015)精鉴字第106号。证实被鉴定人(马翠红)2008年曾出现异常行为,2013年有精神专科医院就医史,2014年在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史资料,史属实。精神检查,其存在幻听,思维中曾有偏执内容,目前有消极观念,意志减退,自知力受损,缓解不彻底。被鉴定人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意识清楚,智能无障碍,性症状下作案,作案后自杀,说明被鉴定人能理解其行为,作案时其辨认能力存在,因情感障碍致其自控能力削弱,因此,被鉴定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应)公(刑)鉴(法)字(2015)043号。鉴定意见:死者贾某丙符合生前被锐器切割颈部,致急性循环功能阻碍而死亡。3、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应)公(刑)鉴(法)字(2015)048号。鉴定意见:死者龚某符合生前被锐器切割颈部,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4、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意见书。(孝)公(刑)鉴(法)字(2015)第0106号。证实从现场及被告人马翠红身上提取检材和样本22份。鉴定意见:嫌疑人马翠红左足背血痕、嫌疑人马翠红所穿衣物上提取的11-1-4号血痕、现场死者床上竹枕头上提取血痕、死者床前木踏板上血足印上血痕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贾某丙,支持这些斑迹为贾某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现场死者床上黄枕头上提取血痕、现场死者床上一双淡绿色胶拖鞋上提取血痕、现场二楼提取菜刀上提取16-2、16-3血痕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龚某,支持这些斑迹为龚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嫌疑人马翠红左手部血痕、嫌疑人马翠红右手部血痕、嫌疑人马翠红头额部血痕、嫌疑人马翠红所穿衣物上提取的11-1-1、11-1-2、11-2-1、11-2-2、11-2-3、11-3号血痕、现场二楼提取菜刀上提取的16-1号血痕、现场进门一楼西客厅地面血痕、现场东客厅往南门处地面血痕、现场门口地面血痕、现场东客厅进楼梯口地面血痕、现场二楼进门处地面血痕、现场二楼卧室床上东北角床单上血痕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马翠红,支持这些斑迹为马翠红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嫌疑人马翠红所穿衣物提取的11-1-3号血痕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的检验结果包含有龚某血样和马翠红血样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的检验结果。嫌疑人马翠红左足底血痕、嫌疑人马翠红右足底血痕、嫌疑人马翠红右足背血痕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上未检出结果。5、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武公物鉴(化)字(2015)220号。证实嫌疑人马翠红的洗胃液,洗胃收集器装。编号为2015-3753-J1。检验结果:编号为2015-3753-J1的洗胃液中未检出苯海索、奋乃静成份;检出阿普唑仑成份。6、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意见书。(孝)公(刑)鉴(法)字(2015)第0133号。鉴定意见:在排除同卵生育和近亲的前提下,贾某丙和龚某为贾某甲的生物学父(母)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7、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鄂公鉴(2015)353号。证实检材:现场床前的木制踏板上提取的赤足血足迹编号为JC-2015-353-1,简称JC1;现场一楼堂屋地面上提取的赤足足迹编号为JC-2015-353-2,简称JC-2。样本:嫌疑人马翠红左脚赤脚行走制作的样本1枚,编号YB-2015-353-1,简称YB1。鉴定意见:现场提取的脚印JC1与送检样本脚印YB1系同一人所留。现场提取的脚印JC2与送检样本脚印YB1系同一人所留。(即是床前木制踏板上提取的赤足血足迹和现场一楼堂屋地面提起的赤足足迹与犯罪嫌疑人马翠红左脚赤脚行走制作的样本比对后,两足迹均为犯罪嫌疑人马翠红所留。)五、辨认笔录1、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贾某甲对包括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菜刀在内的12张菜刀照片进行了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的菜刀就是其家中厨房内所用的菜刀。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贾驰凤对包括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菜刀在内的12张菜刀照片进行了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的菜刀就是其家中厨房内所用的菜刀。3、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辨认人贾驰凤对包括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拖鞋在内的12张拖鞋照片进行了辨认,辨认出9号照片的拖鞋就是她妈妈马翠红所穿的拖鞋。4、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马翠红对包括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拖鞋在内的12张拖鞋照片进行了辨认,马翠红辨认出9号照片的拖鞋就是其平时穿的拖鞋,案发当天她杀贾某丙、龚某后,她将拖鞋脱到了贾某丙的卧室内。5、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马翠红对包括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菜刀在内的12张菜刀照片进行了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的菜刀就是其家中厨房内所用的菜刀,她用该菜刀割杀贾某丙、龚某后,把菜刀放在二楼卧室的皮箱上。公诉人当庭分别出示了菜刀、拖鞋及裙子等物证,贾某甲、马翠红当庭分别进行了辨认,确认无异。六、书证1、户籍证明。被告人马翠红的户籍证明;被害人贾某丙、龚某的户籍证明。2、应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马翠红伤情的说明。证实伤者马翠红的伤情情况:左碗上方见一长5.5CM横形创口愈合瘢痕,左腕关节活动可。根据以上检验分析,此处损伤符合锐器切割所致形成。3、应城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证实2015年6月15日16:51马翠红于1小时前被其丈夫发现在家卧床割腕。入院诊断:经口药物中毒(重度);左腕割伤,肌腱、神经损伤待排;精神分裂症待查,收ICU。于2015年6月23日经口药物中毒(重度),中毒症状改善,出院。4、应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5日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马翠红被送往应城市人民医院ICU抢救。6月18日,马翠红病情缓解后,转入普通病房治疗并接受调查。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马翠红对持菜刀杀死贾某丙、龚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七、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翠红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证实:我是因为用菜刀把自己的左手腕割了后,又吃了一瓶安眠药后(时,医生给我的,每次给我几十颗,给了三、四次,我没有吃,把这些丸子聚起来,“奋乃静”的塑料瓶内),我就不晓得事了,只晓得我醒了后,已经在医院了。割腕用的是我家厨房里的菜刀,是四四方方的,白色不锈钢的,刀把像是塑料的。我割腕后,顺手把菜刀放到了床头桌上的老式白色皮箱上。我还用这把菜刀把我公公贾某丙、婆婆龚某砍杀了。我砍杀他们是因为我公公、婆婆骂我。那天(具体日期我不记得)中午吃完饭,女儿贾驰凤上学去了,丈夫贾某甲出门跑麻木。临出门时,贾某甲嘱咐我,让我把门口的汗菜摘了,把屋里二个老人招呼好。我丈夫、女儿走后,我在大门前的菜园子把汗菜摘了,然后把大门锁上了(贾某甲出门时,嘱咐我把大门都锁上,怕龚某乱跑,因为龚某有老年痴呆),这个时候差不多是到了下午1、2点钟,我就让龚某上床睡觉,她一上床就开始骂我“个小婆娘,不是我儿子要你,还有哪个要你”,我一听就反骂“你不想活了,老子也不想活了”,贾某丙一听这话就开始骂我,我就毛了,转身到厨房里拿菜刀,右手持刀,一进他们的卧室,就用菜刀砍他们二个人的脖子。先是砍的贾某丙的脖子,紧接着砍的龚某的脖子。我是右手持刀,左手把贾某丙按着,按哪个部位忘了,然后用刀砍贾某丙的脖子,龚某同样是用左手按着右手持刀砍的,当时只是龚某在叫“哎呀!哎呀!”,但声音不是很大。还砍了哪些地方不记得。我当时是站在他们床边的木榻板上,持刀把他们按住用刀砍的。各砍了几刀我忘了。当时他们二个人都躺在床上,仰面躺着。我只记得我当时下身穿黑色长裤、上身穿的短袖,脚上穿的是一双蓝色的塑料拖鞋,是个新的,刚买几天,是我在长江街上菜市场东头的地摊上买的。砍完后,我把拖鞋脱到了他们床边的木榻板上,我是打赤脚上二楼卧室的,到卧室后,把我聚的一瓶安眠丸子吞了,接着用砍贾某丙、龚某的菜刀,把自己的左手腕割了自杀,紧接着,我把手中的钱、银行卡放在床中间我的右手边,后我就慢慢睡了,等我醒来时,人已经在医院了。我杀公公、婆婆,一是因为他们骂我,我毛不过,还有就是因为我长期在家中受他们的气,日积月累的结果,。我和贾某甲是2001年在一起生活的,当时没有拿结婚证,一起租住在娘家(汉川刘隔上房村红星桥),当时靠补鞋子、锅、修自行车为生。2002年我女儿贾驰凤出生了,我们一家人到西宁卖衣服,做了二、三年,贾某甲把我们的一个门面转给他妹妹经营,后因此闹矛盾、扯皮。后来贾某甲的父母也到西宁,老是跟我闹矛盾,搞得我们夫妻老是闹矛盾。有一次,贾某甲的父母当着市场上很多人骂我,我当时气不过还拿啤酒瓶子把腕割了。这个时候开始,我的精神状态就不是很好了。到了2013年上半年,院检查,,治了一段时间我又回到西宁继续做生意。2014年4、5月份的时候,犯了,我把租住处内的东西都砸了,并且还把煤气罐点燃了。这样,我们一家人回到长江埠,贾某甲把我送回了汉川娘家,院治了4个多月,病情好转后,我就回了应城长江埠。后来我婆婆得了老年痴呆症,她有事无事就好骂我,,长期受到他们打骂,我越来越觉得没有什么活头,不想活了,想自杀算了。在杀我公公、婆婆的前一天晚上,我就准备安排后事,我就到我女儿贾驰凤的房间,把我的银行卡(一张建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和500多元的现金给我女儿,还告诉她以后读书用得着,但她不要。我就跟她说,你不要会后悔的,但我女儿还是坚持不要。我本来是准备自杀的,可是到了第二天,我婆婆骂我,我公公也骂我,我就起了气,脑袋发热,想到我总是要自杀的,把他们二个老的都杀了,跟贾某甲和我女儿减轻负担。我自杀死后,贾某甲就可以安心招呼(即照顾)我女儿,不然的话贾某甲就会累垮,我女儿就没人照顾了。以上所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已形成本案的证据链,充分证实了被告人马翠红故意杀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马翠红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翠红患有,属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马翠红主观恶性较轻,行为动机属激情犯罪,悔罪态度好,主动坦白罪过,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司法鉴定所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人马翠红于2008年时曾出现异常行为,史,2014年时曾在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被告人马翠红平常存在幻听,思维中曾有偏执内容,有消极观念,意志减退,自知力受损,缓解不彻底,情而未坚持按时服药。被告人马翠红在受到公公、婆婆吵骂刺激下,状态未能控制,其情感障碍致其自控能力削弱而引发其杀人。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被告人马翠红主动坦白罪过,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情节和后果,被告人马翠红在其行为自控能力削弱、情感障碍、意志减退、自知力受损且有消极观念的状态下,因家庭琐事和受吵骂的刺激下而故意杀死公公、婆婆,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翠红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翠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林平审判员 路 璐审判员 董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春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