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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字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国辉与慈铭健康体验管理集团(大连)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辉,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1484号原告李国辉,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长沈路力。委托代理人王辉宇,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233号。法定代表人韩小红,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武凤娟,系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国辉诉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大连)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慈铭健康体验管理集团(大连)有限公司并非医疗机构,为原告提供健康体检医疗且向原告出具《健康体检报告》的系大连慈铭综合门诊有限公司,其系独立经营的法人主体,业经大连卫生局批准,经营范围包含综合门诊,下设诊疗科目包含健康体验。综上,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