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湘兰与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湘兰,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黄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503行初9号原告周湘兰,女,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振宇,局长。第三人黄中林,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周湘兰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关于其他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湘兰以被告已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湘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望芜审判员 卫景文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