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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湘兰与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湘兰,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黄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503行初9号原告周湘兰,女,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振宇,局长。第三人黄中林,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周湘兰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关于其他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湘兰以被告已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湘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望芜审判员  卫景文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