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3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侯圣顺与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圣顺,李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124号原告:侯圣顺,居民。被告:李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圣顺与被告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圣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圣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侯圣顺负担。审判员  丁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