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侯圣顺与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圣顺,李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124号原告:侯圣顺,居民。被告:李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圣顺与被告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圣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圣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侯圣顺负担。审判员 丁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