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英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英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515号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洪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公司职员。被告:武英娟,女。本院在审理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英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