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垦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医院与沈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医院,沈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第 二 师 焉 耆 医 院 与 沈 风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医院。法定代表人顾新,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曹建军,新疆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风,女,1975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医院与被告沈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医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医院负担1821.5元,被告沈风承担1821.5元。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樊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