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胜杰、李效勇、杨庆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胜杰,李效勇,杨庆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938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鹿凤芹,系该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胜杰,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效勇,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杨庆文,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胜杰、李效勇、杨庆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胜杰、李效勇、杨庆文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单迪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