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段富广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富广,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8民初130号原告:段富广,男。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富广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再无争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富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富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富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峰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