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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段富广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富广,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8民初130号原告:段富广,男。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富广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再无争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富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富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富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峰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