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689号原告梁某甲,女,1975年3月13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梁某乙,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梁某甲以欲与被告梁某乙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小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精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