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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初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荣贵与程晓波、陈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贵,程晓波,陈勇琴,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2278号原告:王荣贵,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佳,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晓波,男,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陈勇琴,居民。被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勇琴,公司董事长。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道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荣贵诉被告程晓波、陈勇琴、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周龙、黄江涌、人民陪审员吴秋惠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汪晓华、汪佳,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刘道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荣贵诉称:程晓波、陈勇琴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3日,程晓波、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与王荣贵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程晓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同时还约定:如借款人到期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将300万元借款汇入陈勇琴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讼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程晓波、陈勇琴归还原告王荣贵借款300万元及利息102万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11月12日,实际应按月利率2%从2014年6月13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程晓波、陈勇琴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1万元;三、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晓波、陈勇琴、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称的借款300万元属实。二、2014年7月23日程晓波转账到王荣贵银行账户的200万元,不是归还原告借款的,而是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根据《黄山港欣饰品与王马集团合作协议书》约定向赛力美公司合作项目的出资款。三、在2014年10月12日的《承诺书》中已经确认:程晓波还欠王荣贵借款600万元,故反证了2014年7月23日程晓波转账到王荣贵银行账户的200万元不是归还借款的。四、律师费应按原告实际支付3万元为准。总之,被告还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其证明目的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一)、原告王荣贵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二)、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登记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被告无异议。(三)、《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被告无异议。(四)、银行汇兑支付往帐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将借款300万元打入陈勇琴的银行账户的事实。被告无异议。(五)、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应支付律师费11万元的事实。被告认为律师费应按发票3万元计算,不应依据委托代理合同。被告方未提交证据。当事人通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核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的证明力,因被告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对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虽约定代理费为11万元,但实际收取3万元,故原告诉请的代理费应以发票开具的金额3万元为准。委托代理合同虽具真实性,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发票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因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不持异议,故本院经审理查明后确认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荣贵与被告程晓波、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原告王荣贵将借款打入陈勇琴银行账户,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因程晓波与陈勇琴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王荣贵请求被告程晓波与陈勇琴共同归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月利率为2%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与其委托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虽约定律师费为11万元,但律师收费应当以开具的发票为准,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费11万元,不予支持。本院依据律师收费发票支持律师费3万元。程晓波转账到王荣贵银行账户的200万元与本案不具关联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晓波、陈勇琴返还原告王荣贵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程晓波、陈勇琴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万元;三、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晓波、陈勇琴、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履行上述条款。四、驳回原告王荣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840元,原告王荣贵负担840元,被告程晓波、陈勇琴、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负担3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周龙审 判 员  黄江涌人民陪审员  吴秋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邢江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