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某诉被告熊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56号原告:贾某,男,汉族,现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熊某某,男,汉族,现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熊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熊某某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熊某某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