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董菲菲与王少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菲菲,王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董菲菲,女,1984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少武,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新执字第175-1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少武名下的位于新安县职高东侧涧河大道东段金尊世家小区住房一套。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少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少武于2014年9月9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王少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少武名下位于新安县职高东侧涧河大道东段金尊世家小区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海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