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10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翠平、万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平,万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002-2号申请执行人杨翠平,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租住在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万长青,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执行杨翠平与万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万长青位于合肥市房屋。现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无需再查封其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万长青位于合肥市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