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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玲与被告吴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玲,吴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395号原告:赵春玲。被告:吴爽。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文化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玲于2016年4月5日因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春玲负担。审判员  孟维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