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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柏春与金春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柏春,金春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011号原告安柏春。被告金春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柏春与被告金春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柏春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柏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柏春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舒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