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柏春与金春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柏春,金春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011号原告安柏春。被告金春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柏春与被告金春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柏春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柏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柏春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舒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