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终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河南明镁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张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明镁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明镁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白艳威,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张振军。上诉人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明镁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在指定的期限内仍逾期未交纳上诉费,应按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