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政与徐军、戚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徐军,戚良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134号原告:张政,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徐军,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戚良菊,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政与被告徐军、戚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适格被告徐军户籍住所地为淮南市八公山区毕家岗新建一村单身宿舍后散户,本案属于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丁志保代理审判员 张晶晶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林林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