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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173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时代奥城C6北821室。负责人刘继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馨予,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晓青,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宁河经济开发区五纬路22号(3-1)。法定代表人王永宝,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林,该公司行政总监。委托代理人刘绍川,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50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宁培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金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