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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晓清与宋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清,宋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1民初605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晓清,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宋文才,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张晓清诉被告宋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文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清诉称:2012年2月12日被告宋文才通过原告的姐姐张晓立在原告家借款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2份,约定月利息2分,未约定还款时间。2014年11月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利息,本金一直未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宋文才清偿借款3万元;2、被告宋文才给付3万元借款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原告张晓清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借据2份,证明被告宋文才借款3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被告宋文才通过原告张晓清的姐姐张晓立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2张,分别是1万元和2万元。2014年11月末被告还给原告2万元利息,本金一直未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宋文才清偿借款3万元;2、被告宋文才给付借款3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文才急需用钱向原告张晓清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张晓清要求被告宋文才给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息2分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文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晓清借款本金3万元;二、被告宋文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晓清上述借款的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分计算,自2014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被告宋文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