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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166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赵某,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赵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隗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