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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晓东与徐海东、陈静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东,徐海东,陈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5387号原告郭晓东。被告徐海东。被告陈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东与被告徐海东、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其已收到被告给付的借款,再无其他争议,故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谷培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