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3民初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谢占利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谢占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第1233号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75820XXXX。负责人陈显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普鸿杰,女,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事专员,身份证号XXX。被告谢占利,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谢占利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庆玲人民陪审员  王莎玲人民陪审员  孙家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曾德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