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玉天、赵桂兰、胡忠兰、尹水军、尹译辉与被申请人时建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玉天,赵桂兰,胡忠兰,尹水军,尹译辉,时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01财保12号申请人:尹玉天,男,汉族,1934年5月出生,住新疆奇台县东风南路现代花园小区。申请人:赵桂兰,女,汉族,1941年8月出生,住新疆奇台县东风南路现代花园小区。申请人:胡忠兰,女,汉族,1963年7月出生,住新疆奇台县东风南路现代花园小区。申请人:尹水军,男,汉族,1986年3月出生,住新疆奇台县东风南路现代花园小区。申请人:尹译辉,男,汉族,2012年5月出生,住新疆奇台县文化西路领秀花苑。法定代理人:王卉,女,汉族,1989年9月出生,住新疆奇台县古城乡古城二村。被申请人:时建国,男,汉族,住哈密市三道岭西河南路。申请人尹玉天、赵桂兰、胡忠兰、尹水军、尹译辉与被申请人时建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尹玉天、赵桂兰、胡忠兰、尹水军、尹译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时建国所有的新L号机动车车辆手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尹玉天、赵桂兰、胡忠兰、尹水军、尹译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时建国所有的新L7号机动车车辆手续。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尹水军担保的位于新疆奇台县东风南路2区11丘房产手续。三、查封、冻结担保人胡维军担保的位于新疆奇台县健康西路2区11丘房产手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宇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沙鹏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