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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马长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马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692号罪犯吴马长,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遂昌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丽遂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马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与前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被告人吴马长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浙丽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马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马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马长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马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马长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