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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岳与李轻轻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李轻轻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912号原告刘岳,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轻轻,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鑫,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岳与被告李轻轻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岳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岳负担。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