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岳与李轻轻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李轻轻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912号原告刘岳,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轻轻,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鑫,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岳与被告李轻轻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岳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岳负担。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