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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高兰淑、李国艳、李国仙、李国丽申请执行李守根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兰淑,李国艳,李国仙,李国丽,李守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5号申请执行人高兰淑,女,1945年3月30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攀枝花市和平区平地镇辣子哨村仓莆地组**号,系死者李云春之妻。申请执行人李国艳,女,1963年1月1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攀枝花市和平区平地镇辣子哨村仓莆地组**号,系死者李云春长女。申请执行人李国仙,女,1972年3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攀枝花市和平区平地镇辣子哨村仓莆地组**号,系死者李云春二女。申请执行人李国丽,女,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攀枝花市和平区平地镇辣子哨村仓莆地组**号,系死者李云春次女。被执行人李守根,男,1986年3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村,住四川攀枝花市和平区平地镇辣子哨村滴水岩组**号。本院在执行高兰淑、李国艳、李国仙、李国丽申请执行李守根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依据(2015)元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执行标的为10863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