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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与陕西富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384号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两路工业园区西区B12-1地块,组织机构代码62218501-1。法定代表人陈宇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乾伟,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富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南段17号,组织机构代码68477264-1。法定代表人李红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富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