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春元与朱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元,朱明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855号原告:李春元。被告:朱明芳。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春元与被告朱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春元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元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李春元负担。审判员 陈 旻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