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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春元与朱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元,朱明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855号原告:李春元。被告:朱明芳。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春元与被告朱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春元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元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李春元负担。审判员 陈 旻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