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徐林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欧绅帐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欧绅帐篷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50号原告徐林芳,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一被告),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欧绅帐篷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蒋玉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枫,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林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上海欧绅帐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大为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林芳、被告上海欧绅帐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林芳诉称:2014年10月24日,闵凡华驾车与赵以平驾驶的叉车及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原告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6,374.70元、交通费380元、误工费7,000元(3,500元*2个月)、营养费800元(40元*20天)、护理费1,126.40元、鉴定费1,000元;上述费��要求判令第一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余款由第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书面辩称:医疗费中应扣除非医保、自费药、外购药金额。营养费、护理费分别认可每天30元。交通费过高,具体由法庭审核相关证据后酌定。被告上海欧绅帐篷有限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应由第一被告先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不足部分我司同意承担20%承担赔偿责任,由闵凡华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赵以平是履行我公司职务行为,如需承担赔偿责任由我公司依法承担。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15时10分,案外人闵凡华驾驶登记车主为案外人上海隐贤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普通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区金泽镇罗田路18号门口,适遇赵以平驾驶叉车由南向东及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导致原告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闵凡华负事故主要责任,赵以平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发时,赵以平系履行第二被告的职务行为。事发后,原告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6,083.20元。另查明:2015年11月6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三期出具了鉴定意见,内容为:酌情给予原告伤后误工60日、营养20日、护理7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又查明:闵凡华驾驶的事故车辆在第一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主张其损失还包括误工费7,000元,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付款凭单(2014年2月至2014年10月)、误工证明(内容为:我单位职工徐林芳,每月工资3,500元每月,于2014年10月24日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就诊需要休息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应发工资3,167元予以扣除)。第二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减少的情况。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闵凡华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以平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赵以平系履行第二被告的职务行为,故赵以平的相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第二被告承担。闵凡华驾驶的事故车辆在第一被告处投保,根据相关规定,应由第一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由第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具体确定如下:一、医疗费,系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合理费用,扣除非正规发票的金额,本院计算为6,083.20元;二、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就诊情况,酌情确定为200元;三、误工费,结合原告实际休息情况及单位误工证明,本院确认3,167元;四、营养费,酌情以每天30元计算20天,计600元;五、护理费,酌情以每天40元计算7天,���280元。上述各赔偿项目总计10,330.20元,由第一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六、鉴定费1,000元,系原告因本次事故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且提供了相应票据,本院予以支持,该费用应由第二被告赔偿30%即300元。第一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当庭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徐林芳10,330.20元;二、被告上海欧绅帐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林芳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0元,由原告负担75.65元,第二被告负担32.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大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诗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