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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9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与张明、张盈盈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张明,张盈盈,张正伟,王海啸,张正雷,田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91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8号。负责人徐伟,行长。被告张明,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盈盈,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明之妻。被告张正伟,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海啸,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正伟之妻。被告张正雷,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田风平,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正雷之妻。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鲁1502民初9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张明、张盈盈、张正伟、王海啸、张正雷、田风平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明、张盈盈、张正伟、王海啸、张正雷、田风平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