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4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朱万秋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朱万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4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棣堂乡黄泥村*组。法定代表人:谢光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万秋,男,苗族,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上诉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朱万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彭法民初字第02407号民事判决,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景红审 判 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