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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联社,赵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596号原告某联社,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岭城西路963号。委托代理人周某,三青山信用社,主任。被告赵某,男,1971年3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