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刑初16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4月1日出生。1994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撤销原判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7月减刑释放。2015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延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盗窃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长沙市天心区向东南路273号中环地产门口,将被害人夏某停在该处的1台未上锁黑色狮龙牌60V电动车盗走,并藏匿��长沙市天心区国税局宿舍区。2015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欲将被盗电动车骑走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其盗窃的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黑色狮龙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0元。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夏某。该院以查获的被盗电动车等物证照片;受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车购买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作案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被盗电动车等物证照片;受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车购买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曾有故意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若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