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1刑初3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6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曾因犯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08年1月18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2016年1月5日由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章盛、朱为平,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张章盛、朱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行为,且不是累犯;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有犯罪中止的想法及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主观恶性小,因处于好奇买枪用来打鸟,但实际看到枪支又不想拥有,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是其家里的经济支柱,有两名年幼孩子需要其抚养,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中旬,被告人黄某叫张某(已判决)联系购买枪支。2014年2月17日晚,被告人黄某拿人民币5000元给张某买枪,张某伙同林某某(已判决)携款到上街镇新西客站附近向莫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买到自制仿六四手枪一支。被告人黄某在鸿尾乡见到买来的枪支后觉得不满意,就叫林某某把枪处理掉。林某某将该枪用编织袋包好后藏匿于鸿尾乡南坑村龙岩庙的墙根底下。2014年3月29日,林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南坑村龙岩庙的墙根底下搜缴到该枪。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认定,该枪为枪支。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黄某检举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经查证属实。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到闽侯县公安局鸿尾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张某、莫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搜缴的枪支照片;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投案材料、年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庭审提交闽侯县鸿尾乡奎石村村民委员会及党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因好奇购买枪支,有两个4岁和1岁的小孩需要其照顾,请求从轻处罚。对此,公诉人表示无异议,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该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出资授意他人购买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请求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黄某在拿到枪支时即要求相关同案人将枪支处理掉,未使用枪支且所购买枪支亦未流入社会,认定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同时,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有悔罪表现,结合闽侯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黄某符合在社区接受矫正的基本条件,本院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第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第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枪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闽侯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孔亮人民陪审员 郑圣读人民陪审员 江月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璐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第五条根据第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