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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天津市河东区物益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天津市河东区物益食品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042号原告周立民。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物益食品超市。原告周立民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物益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立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