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天津市河东区物益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天津市河东区物益食品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042号原告周立民。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物益食品超市。原告周立民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物益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立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