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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龙泉市万景花园水泥店与张福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万景花园水泥店,张福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万景花园水泥店。经营者:刘继龙。被执行人:张福长(又名张福强)。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浙118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万景花园水泥店和被执行人张福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3月16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福长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清楚被执行人的下落,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货款1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1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路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