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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字第42号原告许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下落不明,需缴纳公告费及补交诉讼费,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上述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文才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