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宗美翠与张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美翠,张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民初283号原告宗美翠,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20126122X,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场部。被告张福民,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7609103212,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场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美翠与被告张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美翠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维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其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