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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宗美翠与张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美翠,张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民初283号原告宗美翠,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20126122X,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场部。被告张福民,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7609103212,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场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美翠与被告张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美翠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维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其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