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霞诉被告郑成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霞,郑成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17号原告杨明霞,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成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霞诉被告郑成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明霞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霞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已减半收取87.00元,由杨明霞负担。审判员 张显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