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单连芬、孙洪忠与孙长增、朱俊美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连芬,孙洪忠,孙长增,朱俊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382号原告单连芬,居民。原告孙洪忠。被告孙长增。被告朱俊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连芬、孙洪忠诉被告孙长增、朱俊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连芬、孙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颢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