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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单连芬、孙洪忠与孙长增、朱俊美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连芬,孙洪忠,孙长增,朱俊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382号原告单连芬,居民。原告孙洪忠。被告孙长增。被告朱俊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连芬、孙洪忠诉被告孙长增、朱俊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连芬、孙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颢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