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长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11号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39号悦华城市广场1幢1204室。法定代表人张花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伟,该公司主任助理。被告李长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漳州市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桂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