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2刑初86号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承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下旬以来,被告人赵某在自家经营的超市内放置“捕鱼机”供人赌博,直至2014年12月21日被寿县公安局查获。经认定:被查获的“捕鱼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共计有六个独立操作平台。经勘查,赵某自家经营的超市离寿县八公山小学直线距离为390cm。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下旬以来,被告人赵某在自家经营的超市内放置“捕鱼机”供人赌博。2014年12月21日,寿县八公山乡派出所民警将其查获。经勘查,该经营场所距离八公山小学直线距离为390cm。2014年12月24日,寿县八公山乡派出所民警将涉案的一台捕鱼机予以扣押。经寿县公安局(寿)公治机认定字(2014)第1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的一台捕鱼机具有退币、荧屏计分功能,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同时查明:2015年1月6日,被告人赵某到寿县公安局八公山乡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及立案登记表、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前科查询情况、(寿)公治机认定字(2014)第13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人纪某、黄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小学附近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共计有六个操作平台,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仟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涉案的一台捕鱼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安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桑永明(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