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雪芳与吕净净、孙立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雪芳,吕净净,孙立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281号原告许雪芳,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吕净净,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被告孙立慧,男,1978年8月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振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雪芳与被告吕净净、孙立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雪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雪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