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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葛某与史某甲、史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史某甲,史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民初684号原告葛某,工程师。委托代理人李素梅,农民。被告史某甲,农民。被告史某乙,农民。原告葛某诉被告史某甲、史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素梅,被告史某甲、史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2014年3月,原告葛某与被告史某甲经媒人徐某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原告于同年6月按照农村习俗过礼,给付被告彩礼款33000元,见面礼2000元及其他礼品价值4150元。双方交往过程中,原告给被告购买了价值8000元的摩托车一辆。××××年××月,原告与被告史某甲到苏州旅游,并商谈订婚及结婚事宜,对方推拖,并拒绝返还彩礼。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33000元、见面礼2000元、礼品4150元、摩托车款8000元,共计人民币4715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30000元及摩托车一辆。被告史某甲辩称:同意返还摩托车,钱是原告主动给的,被告不知道多少钱,是被告和原告一起花的,被告没有上班,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史某乙辩称:同意返还摩托车。孩子的事情不管,被告不负责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史某甲经媒人徐某介绍认识,经媒人与原被告事先约定,原告于同年6月10日左右按照农村习俗过礼,给付被告彩礼款33000元,“倒茶钱”2000元及礼品若干。同去人员有媒人徐某及原告家人等。在交往的过程中,原告给被告史某甲购买了红色JOG雅马哈摩托车一辆,该车因事故外壳现已换成白色。××××年××月,原告与被告史某甲到苏州旅游,产生矛盾致散媒。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拒绝,后经媒人徐某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彩礼的范围及彩礼款的数额应如何认定;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若应返还,应由谁返还,数额是多少。本院认为:一、关于彩礼的范围及彩礼款的数额认定。彩礼是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三金”等。本院认定被告收到了原告给付的彩礼款35000元。原被告当地有缔结婚约给付彩礼的习俗,且原被告对媒人的证言均无异议,故认定被告方收到原告礼金33000元和“倒茶钱”2000元的事实,以上款项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彩礼。对被告史某甲认可收到彩礼款,不知道收到多少的辩解。本院认为,其辩解理由既不符合当地的习俗,也不符合人之常情,故本院不予采信。在交往过程中原告给被告史某甲购买的摩托车,系原告表达情感对被告史某甲的赠与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彩礼。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应当予以返还。三、应由谁返还,数额如何确定。关于由谁返还。本院认为,农村按照婚约习俗给付彩礼、订立婚约前,什么时间过礼,彩礼的数额是多少,往往是根据当地习俗结合双方情况,由双方家人商定,因而过礼行为不仅仅是婚约当事人的行为,亦是双方家庭共同参与的行为。返还彩礼时,也应当由婚约当事人及家人共同返还,故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返还的责任。关于返还数额。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共同生活,被告应当全额返还。但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30000元,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同意返还原告摩托车,与法并无不符,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某甲、史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葛某彩礼款30000元。二、被告史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葛某JOG雅马哈摩托车一辆。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史某甲、史某乙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梦梅 关注公众号“”